所有關於安樂死:由醫生監督的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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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視頻: 天天網事之兄弟同患尿毒癥 弟弟自殺救兄

來自比利時的一名17歲少年成為第一個在2014年制定新規則後死於安樂死的孩子。這一步使比利時成為唯一一個所有年齡段的兒童都可以選擇接受致命注射的國家。每日郵報。在其鄰國荷蘭,對於12歲以下的兒童(12-16歲的患者需要父母批准),這種做法仍被視為非法。

關於安樂死的觀點,意見和概念有很多不同之處。雖然對某些人而言,安樂死是患者的自決權,但對於其他人來說,安樂死無異於謀殺,侵犯人命和侵犯人的生命權。

什麼是安樂死?

安樂死是一種蓄意的行為,以人道主義的原因,以相對快速和無痛的方式結束生病和痛苦的人的生活 - 這種痛苦無法忍受和無法忍受的痛苦。這種做法可以通過採取積極的行動,包括給予致命的注射,或者不做保持患者活著所需的事情(例如讓呼吸設備停止工作)來完成。

在許多情況下,“自殺”的決定是在患者自己的要求下做出的,但有時候個人可能病得太無助,所以決定由家人,醫務人員或在某些情況下由法院做出。

安樂死一詞來自希臘語“euthanatos”,意思是容易死亡。

了解安樂死的類型

安樂死有多種形式:

  • 主動安樂死: 某人(健康專業人員)直接和積極地行動,故意造成患者死亡 - 例如,通過大劑量注射鎮靜劑。
  • 被動安樂死: 衛生專業人員並不直接採取行動終止患者的生命,他們只允許患者在沒有醫療設施的情況下死亡 - 例如,停止或持有治療方案。
    • 停止治療:例如,關閉一台讓某人活著的機器,這樣他們就會死於疾病。
    • 扣留治療:例如,不進行能夠在短時間內延長生命的手術或不要復甦的命令 - 如果心臟停止並且旨在防止不必要的痛苦,則不需要醫生喚醒患者。
  • 自願安樂死: 在有能力的患者的要求下發生。患者充分了解他的病情/已被告知,了解疾病的未來可能性,實現與治療方案相關的益處和風險,並且可以在沒有任何人影響的情況下清楚地傳達他們的願望,並要求醫療專業人員幫助結束他的生命。
  • 非自願安樂死: 當患者處於無意識狀態或無法在生與死之間做出自主選擇時(例如,新生兒或智力低下的人,患有長期昏迷或經歷嚴重腦損傷的患者)以及其他人做出的決定時有能力代表患者,可能是按照他們的書面繼承文件,或患者先前曾口頭表達過死亡的願望。這種做法還包括患者有能力和有能力的孩子在精神上和情感上做出決定的情況,但被法律認為不足以作出生死決定,以便其他人必須在法律上代表他們做出決定。
  • 非自願安樂死: 又名脅迫,發生在另一方結束患者的生命違背其原始願望時。例如,儘管患者想要繼續生存,即使他正在遭受痛苦,但他的家人要求醫生終止他的生命。非自願安樂死幾乎總是被視為謀殺。

安樂死在哪裡被認為合法?

有幾個國家允許安樂死:

  • 在荷蘭,醫療人員協助安樂死和自殺(醫生協助自殺,或 PAS)法律允許,但前提是遵守明確的法律協議。
  • 在美國俄勒岡州,PAS被州政府允許使用處方藥。
  • 在美國華盛頓特區,允許醫生進行致命注射或伴隨PAS,允許藥物過量導致患者請求死亡。
  • 在比利時,法律允許有能力的成人,兒童以“醫療和同情的名義殺人”,必須遵守詳細而明確的指導原則。家長必須同意該決定。
  • 在瑞士,根據一項有效期超過600年的法律,PAS是允許的。患者,包括來自其他國家的訪客,可以得到Dignitas組織成員的幫助以終止他們的生命。
  • 在澳大利亞聯邦政府推翻法律之前,北澳大利亞允許安樂死和PAS短時間內,七人以這種方式結束生命。

患者要求安樂死程序的條款和條件是什麼?

基本上,安樂死程序可以對患有末期疾病的患者進行(疾病的最後階段,其中死亡機會顯得如此之大以至於焦點從治療轉變為治癒疾病至提供姑息治療/緩解疼痛)。但是,問題不在於定義,而在於定義的解釋。

在荷蘭,法律支持安樂死,“末期疾病”有一個具體的定義,字面意思是“死亡的希望是肯定的”。在俄勒岡州,PAS(醫生協助自殺)對於“終端病例”是合法的,但終端被描述為“公平判斷,將在六個月內導致死亡”的條件。

此外,從其定義來看,安樂死還允許嚴重受傷的早晨患者請求終止生命援助。研究還表明,傾向於認為自殺的重病患者不是因為他們的絕症而是因為他們的疾病導致的嚴重抑鬱症。 1998年世界婦女權利社會聯合會宣言蘇黎世指出,“遭受嚴重苦難的人”有資格申請自殺援助。該機構認為,只要“他的痛苦難以承受”,一個人就不需要患上絕症,以滿足接受安樂死或PAS的要求。

“無法忍受的苦難”的定義可以解釋。荷蘭最高法院認為,痛苦被定義為身體和心理上的痛苦,而比利時法律規定“請求安樂死的患者必須處於絕望的醫療狀況,並繼續遭受身體或心理上的痛苦”。

為什麼允許安樂死?

那些支持安樂死的人認為,文明社會必須允許人們在沒有痛苦的情況下死去,如果他們自己無法管理,就必須允許其他人幫助他們去做。

他們說身體是主人自己的特權,我們必須被允許用自己的身體做我們想做的事。因此,他們認為為那些不想要它的人尋求更長的生命是錯誤的。即使讓人們在不想侵犯個人自由和人權的情況下繼續生活。他們說,這是不道德的,迫使人們繼續生活在痛苦和痛苦之中。

他們補充說,自殺不是犯罪,因此安樂死不必被歸類為犯罪。

為什麼許多人禁止實施安樂死?

反對安樂死的宗教團體的論點是,生命是由上帝賜予的,只有上帝必須決定何時結束它。

其他人擔心,如果安樂死合法化,那麼管轄安樂死的法律就會被濫用,實際上並不想死(或者仍然可以獲得進一步醫療幫助)的人會終結他們的生命。

安樂死屬於印度尼西亞刑法

迄今為止,沒有具體的法律或政府法規規定印度尼西亞的安樂死合法性。然而,重要的是要理解印度尼西亞實證法中的正式法律法只被稱為安樂死的一種形式,即在患者/自願安樂死的要求下實施的安樂死,“刑法”第344條明確規定:

“任何人在明確表示誠意的人的要求下奪取他人的生命,均可被判入獄十二年以上”。

根據“刑法”第344條,可以解釋為受害者提出的謀殺案仍然受到犯罪者的罪行的威脅。因此,在印度尼西亞實證法的背景下,安樂死被視為一種被禁止的行為。也就是說,即使在他自己的要求下也不可能“終止一個人的生命”。

此外,在討論非自願安樂死時,即使它不能被認定為“刑法”第344條所列的同一種安樂死概念,這種安樂死方法很可能(或接近)被視為普通謀殺(“刑法”第338條),有預謀的謀殺( “刑法”第340條),對有害物質的虐待(第356 [3]條​​KHUP),或導致死亡的疏忽(第304條和第306條[2])。

因此,這種醫療行為仍被列為刑事犯罪。

您患有絕症時的選擇

如果您即將結束生命,您有權獲得良好的姑息治療 - 控制疼痛和其他症狀 - 以及心理,社會和精神支持。您也有權在此階段獲得護理。

如果您知道將來批准您的人生決定的能力可能會受到影響,您可以在法律團隊的協助下安排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決定。此預先決定是建立您同意並且您不同意的程序和治療。這意味著對您負責的健康專業人員無法根據您的意願進行某些程序或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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